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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党员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
来源:杭州萧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:2017-09-13 阅读量:3242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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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     第一条  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,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,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,依据党内监督有关规定,结合集团实际,特制定纪委负责人同集团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制度、新提拔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(以下简称三项谈话制度)的实施办法。

 

第二章  纪委负责人与集团中层干部廉政谈话

第二条  实行纪委负责人与集团中层干部(含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)谈话,主要是围绕加强本单位(部门)党风廉政建设、保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,交换意见、研究问题,以利于共同做好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。

第三条  纪委负责人同集团中层干部谈话,由集团监察室组织实施,谈话人原则上由集团纪委书记担任。

第四条  纪委负责人同集团中层干部谈话,原则上每年一次,具体时间由集团监察室统一安排,谈话时间和谈话要求应在谈话前事先通知。

第五条  集团中层干部在谈话之前,应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。

第六条  纪委负责人与集团中层干部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个人有关情况,包括个人基本情况、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情况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,履行“一岗双责”情况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;

    (二)所在单位有关情况,包括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情况、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执行情况、选拔任用干部情况、实施党内监督情况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作风建设情况等;

(三)对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的认识以及对本单位(部门)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;

(四)抓好本单位(部门)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、打算;

(五)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
第七条  谈话后,由集团公司监察室按照统一格式整理谈话记录,建立专门档案,将谈话的情况及有关意见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反馈。

第八条  各单位(部门)要高度重视廉政谈话工作,把此项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。谈话对象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,积极配合,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如实汇报思想、工作和生活等情况。

第九条  各所属单位纪检组织要注意搞好调研,全面掌握情况,及时将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告知集团公司监察室。同时,要相应组织对本单位重点领域、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开展廉政谈话,及时传达反腐倡廉新形势、新情况、新要求,进一步筑牢思想防线,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化。

第十条  各单位(部门)要通过廉政谈话,及时发现本单位存在的廉政风险,并通过强化内部管理、完善监督机制来加以防范。对集团纪委反馈的意见建议,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,认真抓好整改落实。

 

第三章  新提拔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

    第十一条  通过任前廉政谈话,对新任职的中层干部,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要求,帮助中层干部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,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,增强干部对于各单位(部门)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  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委组织研究决定对中层干部任职之前。 

    第十三条  任前廉政谈话,谈话人原则上由纪委书记担任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  任前廉政谈话前,集团公司监察室负责人准备有关材料,确定谈话时间;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谈话对象的相关材料,并通知谈话对象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  谈话对象一般应汇报以下内容:

    (一)廉洁自律情况、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;

    (二)对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对任职后履行单位(部门)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计划、打算;

    (三)其他需说明的情况; 

第十六条  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:     

(一)对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状况的评价;

    (二)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的事项;

(三)结合掌握的情况,向谈话对象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单位(部门)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方面的要求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  任前廉政谈话要注重针对性。要针对谈话对象任职岗位和工作性质,结合其所在单位(部门)具体情况,分析发生腐败问题的风险,提出明确要求。 

第十八条  谈话后,集团公司监察室负责有关材料的整理,经谈话人审阅后,存入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。谈话情况要定期向党委汇报,涉及重大问题的,应及时报告。

 

第四章  党员干部诫勉谈话

第十九条  对有腐败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、在工作中出现问题、有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问题的党员干部,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提醒、诫勉督导、训诫纠错等形式的诫勉谈话,以加强和改进对集团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。

第二十条  有以下事项之一的,可适用诫勉谈话:

(一)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、决定不力的;

(二)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“两个责任”,存在问题比较集中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;

(三)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,作风专断,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,搞团团伙伙的;

(四)不认真履行权力清单和职责,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,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;

(五)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绩工程”,铺张浪费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六)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七)违反中央八项规定、省市区委规定精神以及作风建设要求,本单位(部门)损害群众利益等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;

(八)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。

第二十一条  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,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,由集团公司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经审批同意进行诫勉谈话的,须由集团公司监察室报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、纪委书记批准同意。监察室要掌握诫勉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,细化诫勉谈话内容,列出所指问题和所提要求,协调落实谈话人、记录人、谈话时间、地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,并填写《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呈批表》(附件1),报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、纪委书记同意后,按时实施诫勉谈话。

第二十三条  诫勉谈话一般由集团纪委书记进行,集团公司监察室负责诫勉谈话记录。纪委书记负责指出问题、提出要求;监察室主任负责说明诫勉谈话纪律和要求;记录人员要使用统一笔录格式(附件2)认真做好相关记录,并由诫勉谈话对象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。

第二十四条  诫勉谈话实施后,集团公司监察室要根据诫勉谈话对象对事实的认识、态度以及制订整改措施等情况,及时形成诫勉谈话结果报告,报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、纪委书记批准后,由监察室备案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对干部诫勉谈话的相关原始信件、呈批表、谈话记录、诫勉谈话结果报告等由集团公司监察室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及时立卷,年终归档;

第二十六条  诫勉谈话后,集团公司监察室要采取适当方式,对诫勉谈话对象所谈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了解。对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,监察室负责调查相关问题事实,形成书面材料,经审批同意后,对诫勉谈话对象予以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,直至作出相应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参与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内容等情况要严格保密,不得随意扩散,不得使用电话、短信等进行交谈、交流相关内容。对失密、泄密者,按照集团保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第二十八条  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,应如实回答问题,不得隐瞒、编造、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;不得对问题反映人进行追查,更不得打击报复。对违反者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。

 

第五章  附  则

第二十九条  本办法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。

 

第三十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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